问题 | 商品房已逾期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遭遇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情况时,大部分的业主可能会与该开发商之间产生矛盾甚至诉讼纠纷,进而寻求退房以及退还相应款项的解决方案。
然而,并非所有的此类逾期交付行为均可作为提出退房诉求的有效依据。是否具备合法且合理的退房条件,必须依据相关协议或法规中所设定的具体条文加以明确。如果合同中已对此类争议事项有所约定,则应严格遵循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执行退房事宜;若未作明确规定,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可行观点,主张符合法律程序的合同解除权。在此期间,务必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对于广大购房者而言,若不幸遭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房问题,应立即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如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此时业主便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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