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期内发出租房合同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属规范性合约之一种,因绝大多数签署此类合同通常发生于房产项目预售时期,此是由于待建商品房尚处于施工阶段,而开发商则在销售中心以预售形式支付房屋而已。一旦签署了这类合约,开发商便需依照相关规定,将其递交至负责管理的房管局进行备案。虽然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签署过程中仍须审慎对待。若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合同即刻失效。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执行。若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交付给第三方使用,该合同仍然无效。此外,若卖方在出售房屋前未向买方透露其已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在合同签订后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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