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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型房屋预售合同可以签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乃地产开发企业所兴建及销售之产物,为谋求丰厚利润,此等商品住宅需面向全社会公开展示其特性与优势,实现住房资源社会化共享,方能使房屋得以成功塑造成商品住宅。然而,在部分项目预售后,由于未能全部完成销售任务,相关开发企业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依然选择继续销售剩余房屋,且将其定义为期房范畴,并据此签订期房买卖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合法行为。因为从实际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并未对购房者构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故而可以签订预售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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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