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延期交房的情形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付房屋的具体界定标准如下所述: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交付日期却未能顺利完成房屋移交任务的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延迟交付行为。根据原因不同,延迟交付又可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因施工进度缓慢或受政府相关手续办理滞后以及市政配套工程进展缓慢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正常延迟交付;另一类则是非正常延迟交付,其主要原因在于出卖人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或是政府相关手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针对已经进行过催促但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实现房屋交付的情况,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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