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保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当启动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审判机关往往会采取措施对不动产施行查封。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示:首先,审判机关需向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随函附送的法律文件;其次,负责此项事务的法官将向土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展示其法院工作证件,并依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查封手续:第一,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颁发了房地产证书,则需要提交由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开具的查册表格;第二,若被查封的标的物为预售商品房,则需提供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该预售商品房交易状况的报告或者该楼盘的详细信息列表;第三,若被查封的标的物为土地,则需先行前往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查询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并提交查询结果的书面材料。最后,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审判机关提交的上述资料,依法对不动产实施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