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产纠纷找哪个部门律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通常情况下,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了涉及拆迁许可证颁布、拆迁决定作出以及拆迁赔偿裁定等方面的行政措施,若对此类行为持有异议的原告诉诸行政诉讼程序,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该案件的被告。
(二)人民政府。在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政府常常被列为被告,具体情况如下所述:(1)当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既担任拆迁人角色,又对相关许可决定及裁定进行制定时;(2)当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既担任拆迁人角色,又对相关许可决定及裁定进行制定时;(3)当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既担任派遣人员角色,又由人民政府对相关裁定进行制定时。在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纠纷案件中,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人民政府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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