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荆州房产纠纷哪里起诉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权益争议案件之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在房产所在地的最高审判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具体而言,根据该法律法规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其专属管辖权归属于本条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首先是因涉及不动产权益而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次是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则归属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最后是因涉及继承遗产权益而引发的诉讼,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则归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口头起诉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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