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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咋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引发的纠纷,其对应的处理机制如下所示:首先,依据行政裁决来解决问题。当拆迁人与被拆迁者之间,以及被拆迁者与其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时,如存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依据《拆迁条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根据该条例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是拆迁人与被拆迁者及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仅限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个方面。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其次,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那么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话,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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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3: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