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什么法院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土地等不可移动之物,当涉及此类物品引发的诉讼时,根据国际通用准则,应由原始不动产所在地的特定司法机关审理,而不得允许当事人以协商方式予以变更该裁判管辖权。关于不动产所引发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这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民事诉讼程序中司空见惯且无可争议的原则。在处理房屋纠纷方面,必须向位于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仅有特定类型的案件方可归特定法院管辖,其余任何法院均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同时也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其管辖权进行变更。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而言,专属管辖具有明显的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强制性特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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