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如何打款给对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屋签署房屋认购书之后,若院落约定有购房定金事项,那么此定金享有四类具体的处置规则:首先,如果买方未能按认购书预定的时间与地点签署相关合约,即构成买方违约情形,定金则将被停止返还。反之,若是卖方在所述期限内擅自转让该物业给其他人,最终导致无法正式完成签约,则同样是卖方违约,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其次,双方倘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签署正式合同,那么买方在履行职责时所支付的定金可以用来抵扣楼款,或者选择收回;在正式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均适用“停止返还”或“双倍返还”的原则;再者,若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的违约行为,仅仅因为对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未能成功签约,此时卖方应当全额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最后,若在正式签约时,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条件,例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进而导致签约失败,这便被视为违约行为。若为买方违约,定金将不再予以返还;若为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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