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又称为预约购房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后相关事宜签订的契约性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方将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建成的商品房屋所有权转移至预购方,而作为交换,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全额房款,并且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接受此商品房。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在对方提出诉讼之前,开发商未能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此份预售合同便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一点是为了遵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如果商品房预售方在与预购方签订合同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此份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但若在诉讼提起前,预售方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此份合同可被视为有效。此外,该解释的第六条也对预售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规定。其中指出,若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不应得到支持。然而,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依照约定执行,除非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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