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预售合同和动迁公司签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安置房购房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标的,系指因重大市政项目实施所引发的居民迁移,以及为此类居民构建的相应配套商品房或者中、低价位商品房调配所购入的房产。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被安置居民在获得此类配套商品房之后,其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个体所有;然而,在取得所有权后的五年内,该等房产不得进行公开市场交易,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确保在五年期满后方可取得所有权,方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进而使该份买卖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动拆迁,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对被安置人员进行妥善安置,或者代为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相较于市场价格)。这类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属于被安置人员的私人财产,且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可自由进入公开市场进行交易,故此,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亦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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