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荆门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易房屋时已经交付的定金,从原则上来说是具备可退还性的,然而作为购房者,欲成功地取回所付定金,便需要满足各类特定的法律规定及条件。首先,若因其自身缘故无法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那么购房者便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丰厚的利润,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其商品房已被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便应按照双倍金额的标准,向购房者返还定金。最后,由于非开发商以及购房者本身的责任所引发的问题,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悉数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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