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可以延期多久收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业主收房期限可延长至最多三个月。若购房者发出正式催促函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职责,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此类交易合同。然而,通常情况下须按照先前约定如期完成交房事宜,不得出现任何延迟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若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正式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责任,那么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特殊约定。此外,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也未设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正式催促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被确定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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