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阳延期交房违约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第563条规定:「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项,出卖人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解除权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如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则不在此限。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者,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时,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请求予以提高时,应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