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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延期多长时间告知房主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无法律明文规定,则须遵循开发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若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仍未能履行义务,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其他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者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解除权人可以在被对方催告后任选其一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而若对方并未进行过催告,解除权人则可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第十二条还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请求予以提高的,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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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