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如何取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此项服务由开发企业提供相应的格式化合同。其中主要涉及到两个类型的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针对尚未建成的房产)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已经建成并具备入住条件的房产)。这两类合同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预售合同主要应用于商品房预售阶段,待房屋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之后,购买方支付完毕所有房价款项,便可直接进行产权转移手续;而商品房出售合同则适用于已竣工验收且获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环节。因此,目前所签署的预售合同,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时,无需再次签订出售合同,即可直接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然而,若预售合同系在1997年5月31日之前签订的,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本身的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之际签订出售合同,方可顺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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