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房屋预售合同有几份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购买合同的买方应保留至少一份原件以供日后参考查阅。其中,针对涉及到贷款购买房屋的交易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五份不同的文件,分别为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另一份则由公司进行存档备份;同时,为了确保房产信息的准确性,还需将一份合同提交至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此外,为了保证贷款流程的顺利完成,银行也会要求保留一份合同作为其档案资料;最后,在缴纳契税的环节,税务部门同样需要一份合同作为其审核依据。至于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购房的客户来说,他们所需要签署的合同数量则相应减少至四份,即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一份由公司进行存档备份,一份提交至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以及一份在缴纳契税时留作档案资料。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与开发商或代理商进行正式的合同签署仪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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