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宅基地使用权引发争议,双方可优先选择协商化解矛盾;倘若协商并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用益物权的确立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问题,通常涉及动产或不动产。当法律关系标的物是动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而在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应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