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购房定金如何退还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是具有可退还性的。若因为某些特定状况如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自然因素影响等,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购房买卖合同,或者在就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手续,且这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的,那么此时便有权要求退还定金。然而,如果是由于卖方单方面违约,则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反之,若是买方自身原因导致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且需要按照约定以定金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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