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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延期几个月交房嘛北京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广大业主在接到收楼通知后可享有最多三个月的延期交付权益,若在上述期间内,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且经买方多次催告而未果,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约定之外,买方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然而,通常情况下,房屋交付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不得无故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卖方向买方逾期交付房屋或买方拖欠购房款项的情况,经买方多次催告后,若相关责任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未履行应尽义务,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此项权利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事项做出具体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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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7: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