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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诉讼的标准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顺利投入使用,或是房屋虽然已交付使用但经过核实却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买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此外,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获得赔偿。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若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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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