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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免责几天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延长房产交付期限至90日内的相关处理措施的详细规定(一):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尽责并及时地履行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即房屋的交付事宜,且在接获有关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措施,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这一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于所谓"合理期限"的界定清晰明确,该解释明确指出,如若卖方因其种种原因推迟交付房屋,而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仍然未能采取行动,那么,身为交易双方其中一方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除了此前已做出的明确约定之外,此种情况并不适用。
规定(二):关于延期交付房产90日的相关条款,其核心关注点在于确保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受侵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违约,是否需要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规定(三):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则,即在90天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值;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即90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大幅提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根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特别约定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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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