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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有预售合同没有购房合同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在购买房屋之后无法顺利取得购房合同的状况,以下是几点可能具有参考价值的处理策略:首先,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开发商坚决不肯将合同交给购房者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利向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控告,并且要求这个机构强行要求开发商交出合同。接着,假设购房合同不幸丢失的话,需要根据这所房产的交易流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弥补。例如,如果已经完成了预售登记流程而且同时也完成了银行购楼按揭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报纸发布公告宣布原来的合同无效,然后等待至少三个月以后,才能前往预售登记机关办理之前签署的合同注销事项,随后再和开发商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合同,重新进行预售登记,同时还要联系负责办理贷款的银行签署一份变更协议。在整个过程中,购房者以及开发商双方都应该妥善保管好购房合同以便随时查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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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9: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