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违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期间若出现延期交付现象,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然而却构成了明确的违约行径。在此种情况下,如出卖方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则买受方有权向出卖方提出索赔诉求,要求其承担因延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而如果出卖方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买受方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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