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房产证时预售合同收回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完成房地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的正式办理程序之后,购房合同应当予以收回。通常而言,在签署住宅用房屋购买协议时,双方都会各持一份文件,而第三份则被保留并送往当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当申请办理房产证之时,为确保审核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房管局会要求提供地产交易合同的原始文本以供查阅核实。然而,由于房管局已经对每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备案,因此无需再次向购房者索取合同原件。在房产证正式颁发之前,购房合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证明当事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然而,在房产证颁发之后,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便告终止。尽管如此,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者获得房产证的法律行为的前置条件,妥善保管其原始文本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房产纠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完成房产证的办理手续之后,购房合同的原始文本应予收回。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十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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