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迁房延期交房怎么半个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拆迁安置房延迟交房的问题,买受人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若拆迁安置房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若拆迁安置房延迟交付系因开发商原因所致,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关于拆迁安置房延迟交房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正常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即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环境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使得开发商无法按期完成房屋建设和交付工作。二是由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延期交房,例如开发商资金不足、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且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或短期内完成房屋交付。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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