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开发商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之明文规定,关于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以约束。其次,若开发商并非由于诸如不可抗力等特定因素所致而导致无法按时交房,则其需于商品房预售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前,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买受方合法利益。最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将已预售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若开发商未能依约履行交房义务,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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