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怎么申请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与购房者所达成的交付房屋期限的承诺,这无疑是作为开发企业所应尽到的基本职责所在。若在购置房屋过程中,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如期完成交屋手续,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类:(一)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故延期交房,经过催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但却能提供充分的延期交房理由,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事由,但此种延期交房情况尚属购房者所能接受之范畴,例如,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工程暂时停滞,现已恢复施工等,此时,购房者可选择继续等待,并向开发企业索取违约金赔偿。(二)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一味地推诿、逃避责任,那么,购房者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三)若开发企业在收到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企业提出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的要求。总而言之,在购房者面临延期交房的困境时,他们往往难以完全了解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甚至可能被误导,因此,除了上述解决方案外,购房者还需关注其他一些重要事项,例如: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其中有关交房日期的条款以及对延期交房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若合同中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建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尽可能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此类问题,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所依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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