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买房没备案能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规定,可以进行退房操作,但在此过程中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因无法预见的事件或由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所购买房屋的价值丧失,引发购房者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比如开发商未能依照规划建造房屋或超过预定时间未完成房屋交付等原因,那么此类情况下,根据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购房者可在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准则申请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购房者也可以以此为依据与开发商共同商讨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本身并不具备法律赋予的或者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越权利来解除合同,因而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首先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解除权约定,也就是说,该合同是否预先就购房者在此情形下的解约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次,与开发商进行富有建设性的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在支付房款方面确存困难,那么在与开发商保持良好沟通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开发商适当的补偿款项(其中可能包括开发商已实际支出的印花税费等费用),或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会考虑接受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综上所述,房屋是否能够被退回,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或者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退房条件,而非是否支付完毕全部或部分房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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