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纠纷打官司诉讼费哪个承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涉及房产纠纷的各类审判程序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前预先缴纳,然而,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败诉情况,则应由最终被判输的一方来承担相关费用。值得一提的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第二十条明确强调了,对于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原告、存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者,在案件被立案之后,都必须先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而若是被告提出反诉,并且按照该法案的规定也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话,这笔费用就应该由被告先行垫付处理。然而,对于那些追讨薪资报酬的案件,有例外的规定,即无需预先支付任何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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