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审理一房二卖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已经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的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获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商品房的产权转移须通过备案加以确认,且只有经过完备的登记程序才能确认为有效。凡已完成过户登记的购房者,毫无疑问已经合法地获取到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资格,其他人则没有权力对此行使任何权利。然而,若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乃与卖房人恶意串通,联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操作,那么其他人便可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质疑其有效性,因其参与该合同所获得的房产亦应交还于原所有者。
至于那些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们,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商品房出售者进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仅能产生合法的约束力,而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仍未得到有效转移。换言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卖家在卖方未将房屋出售后再次转售于他人,导致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无法领得该房的购房者,甚至于因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出让于他人或是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之后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因此无法实现领房愿望的购房者,都有权力向商品房卖方索求违约责任,这其中涉及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受害损失等条款,并且可以申请让卖方承担至多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对于合同的签订,自当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唯一性和绝对性为基础。倘若开发商在与某位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却将此房屋再次转售予他人,如此行径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考虑到购房者在决定签定购买此套房屋时可能已经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若无法购买该房,再转向其他房源,这无疑将增加购房者在市场上的不确定风险。因此,在出现开发商“一房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状,要求开发商继续依照原有的认购协议履行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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