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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如何审理一房二卖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已然完成房产转让的买受方得以获取商品房的所有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须经过法定的登记,并且该登记乃是其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已按规定进行过户登记的买受方,其已合法地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任何试图向其主张权益的人均无法律依据。然而需留意的是,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买受方是基于与房屋出售方恶意串通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为之进行过户,那么别的买受方可主张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基于此合同获取的房产亦应予以归还。
2.对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程序的其余买受方来说,他们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商品房卖方的违约责任。在未能完成所有权转让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未发生实质性的移转。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若卖方再度将该房屋卖予他人,致使原先设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在即,购房方以及卖方有意隐瞒其所有待售楼盘已被卖予第三方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之真相,由此导致后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亦无法达到的购房方,都有资格请求商品房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救济手段包括: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可请索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
3.一旦合同正式签章,房屋买卖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独占排它性。如果开发商再次出让同一房屋,这无疑将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而在购房者选择签订购买该房产之前,他们也许已经投入了相当大的财力物力和时间精力。如果在最终无法购买该房产之后,重新挑选其他房源,这样也会使购房者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此时,面对开发商可能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购房者应该寻求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预先约定的认购协议,同时他们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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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3: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