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的约定应该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各种不同的案例之中,对于延期交房所导致的违约责任往往会有各自独特的约定和承担方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期时,卖家并未完成房屋建设且书面告知买家入住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逾期交付期间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另一种情形是房屋实际上尚未完工,无法满足入住条件,然而卖家却不顾合同约定强行要求买家提前入住的,在此情况下,合同应进一步约定:其一,当卖家向买家移交房屋同时书面通知买家入住时,应确保该房屋已达到了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如果没有达到,那么就应该视为不符合入住条件,入住日期应当根据双方此前约定的特定时间段进行相应的顺延。在这个时间段内,卖家应该全力以赴达到购房者入住的所有需求。否则,将被视为存在违约的行为,并需要为此承担逾期交房的后果。其二,若卖家的行为已构成了延期交房的事实,那么每多逾期一天就要按照房价款总额的某个设定百分比(例如千分之三)来额外承担违约金,直至卖家最终确实并实际地完成交付为止。另外,若逾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比如3至6个月),那么买家将有权解除合约,卖家除了应向买家全额返还所有投资款项之外,还应双倍偿还定金,以及支付这段逾期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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