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贷款半年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准时向前购房者交付房屋,则其可能已经违反了严重的违约义务,购房者有权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开发商追究因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对违约责任的分配原则为: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无具体约定的,应当依据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违约责任归属。对应开发商因逾期六个月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可运用以下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首先,购房者可以尝试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交流,争取与开发商就违约事宜达成共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若协商未果,购房者大可备妥相关诉状及证据资料,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申请,同时也可选择不经过协商流程直奔法院,请求法院依律判决开发商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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