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的纠纷是否有特定对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与常规租赁有所不同,设立居住权的契约拥有诸多独特性质。首先,此类居住权往往属于无偿性质,这是由其所适用人群的特性决定的——通常涉及到具有特殊情感联系的自然人,例如亲属和朋友等。回溯历史,我们可以从居住权的演化历程中洞察其核心精神。早在古罗马法时期,便已经出现了居住权的概念,当时主要用作遗产传承机制,类同于现今社会中的遗嘱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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