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不首登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开发商的行为被视为违反了约定俗成的契约精神。在构建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开发者通常主要关注并标明房屋的交接日期以及获得相应大小产证的具体时间,而对于合同的备案情况并无过多限制。只要购买方能够遵循合同中所列时间段内的各项义务,开发者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如果卖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私自与购买者签署相关住房预售合同,该类合同将被依法视为无效。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在诉讼打响之前,供应商成功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书,则可以被视为符合契约精神,因而认可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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