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退房是否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探究的是当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国于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已预定出售的商品房在交房后的90天内,购房者应按照合法流程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如果属于即时销售的商品房,由买卖双方在订立销售合同时约定,须在90天以内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事项。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商品房购买者则担任主要责任方,负责申请办理上述变更手续及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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