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已取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认定,涉及多种具体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常见情形: 1.合法建造:当新建房屋时,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房屋建成之后,建造人基于合法的建造行为便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自有土地上按照审批流程建造住宅,建成后即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 2.依法没收、征收:国家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房屋进行没收或征收。 比如,对于违法所得的房屋依法予以没收,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特定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通过这些方式也能够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买卖:买卖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还需完成不动产登记。 只有经过登记,买受人才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2.赠与:赠与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受赠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3.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房屋的权利,但需在办理继承登记后,才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完成不动产登记通常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关键标志。 案情回顾: 小朱在自有土地按审批流程建房后,认为自己有所有权。小李称未登记不能算有所有权,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将房屋赠与小丽但未办产权变更登记,小丽主张有所有权,小静认为应登记后才有,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建房一事,小朱基于合法建造行为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在自有土地上按审批流程建成房屋后,建造人可取得所有权,登记并非此种情况下取得所有权的必要条件。 2、关于小胡赠与小丽房屋,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所以小丽在未登记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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