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附属物包括地下室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附属物,一般是指那些和房屋主体建筑存在密切关联的附属建筑或者构筑物。
在实际情况中,地下室能否被认定为房屋附属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规划用途方面: 在房屋的规划设计阶段,如果地下室被明确规划为房屋的配套部分,承担着与房屋居住使用紧密相关的功能,比如用于物品的储存,为住户提供方便的停车空间等。 这种情况下,地下室与房屋主体在功能上相互配合,通常就可以认定为房屋附属物。 例如,一些小区的住宅在设计时,就将地下室规划为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处,方便业主使用。 2.产权关系方面: 当地下室的产权与房屋主体的产权存在紧密联系时,也倾向于将其认定为附属物。 例如,地下室的产权不可分割地登记在与房屋主体相同的产权证书下;或者其使用和处分受到房屋主体产权的制约,比如房屋产权转移时,地下室的相关权益也随之转移。 3.物理结构方面: 从物理结构上看,如果地下室与房屋主体建筑直接相连,是房屋整体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是认定附属物的重要考量因素。 比如,一些老式住宅的地下室通过楼梯与房屋内部相连,成为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地下室是否属于房屋附属物,需要综合规划用途、产权关系以及物理结构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一套住宅,该住宅带有地下室。小朱欲出售房屋时,与小李就地下室是否属于房屋附属物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地下室只是额外空间,非附属物;小朱则认为地下室是附属物应随房转让。 案情分析: 1、从规划用途看,若该住宅在规划设计时,地下室被规划为如物品储存、停车等与居住紧密相关功能,那么地下室可认定为附属物。 2、从产权关系看,若地下室产权与房屋主体产权紧密联系,如登记在同一产权证书下,或房屋产权转移时地下室权益随之转移,应认定为附属物。 3、从物理结构看,若地下室与房屋主体直接相连,是整体结构一部分,也可认定为附属物。需综合判断地下室是否为附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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