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股权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兼并收购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拍卖手段、规范透明的招投标形式、以协商为主导的协议转让模式以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其他途径来促成。
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确保所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明确无误,权属关系应有清晰的界定,对于所有权存在模糊甚至争议的企业国有产权是不可实施转让的。 同时,我们也要铭记,作为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人,在参与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遵循法律的制约,并应规避对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侵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