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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挂靠单位是用人单位吗
分类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方与挂靠方之间不具备经济、人身及组织层面的从属关联性,未能合规构建成为劳动协作关系。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机动车挂靠运营广泛存在于我国现行的经营模式之中,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此给出明确规定,狭义而言,其主要指向个人或合伙人出资购入机动车,在征得具有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核准后,将所购车辆注册登记至该企业旗下,从而以该企业的名义展开道路运输运营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出资者便担任着挂靠人的角色,而运输企业则扮演着被挂靠人的地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挂靠人为运营车辆所有权所有者,但实际上他们并非直接参与运输经营活动,而是会选择另行雇佣驾驶员,或者将车辆以租赁、承包等形式转交给他人,再由对方通过借助运输企业为真实驾驶员申办职业资格证书来开展运输运营活动。
在此情形之下,由于运营活动系以运输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实际驾驶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显示所属单位为该企业,然而在本质上这名驾驶员却仅仅是挂靠人的受雇员工,或者仅与其建立了租赁、承包等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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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8: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