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公司申请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苦心经营,实缴资本或已经缴纳出资额皆已达到了1000万元人民币这一水准。
同时,我们自己能成功募集并管理一定规模的产品,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托付进行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所投资的产品涵盖了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其总金额已经达到1亿元人民币。 此外,我们拥有两位符合资格的持牌负责人与一位尽职尽责的合规风控负责人。 另外,我们还以自身多年来积累的良好社会声誉为倚仗,具备最近三年内无可争议的良好行为纪录,无论是在金融监管体系、工商部门、税务等行政机关还是在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机构领域均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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