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公司负债股东要承担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认缴制的体系中,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界限。
首先,通常来讲,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期限,完成了出资义务之后,对于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股东是无需再额外去承担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的日常运营债务就与股东个人无关。 然而,倘若股东出现了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不良行为,那么在其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那个范围之内,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清偿的责任。 比如说,有一位股东认缴了100万元的出资,但实际上仅仅出资了50万元,而此时公司对外负债达到了200万元。 当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的50万元的范围内,来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到底是否需要承担公司的负债,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果对于相关问题存在疑问,那么股东可以进一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采用认缴制。小朱认缴100万,按章程规定期限应出资50万,但实际仅出资30万。公司经营不善负债300万,资产仅能清偿150万。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足额出资的2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小朱拒绝,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认缴制规定,小朱未按认缴数额足额出资,存在过错。 2、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的2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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