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之后的债务谁承担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企业遭遇破产之困境后,其所背负的债务承担问题便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后,即会动用其剩余的破产资产按照相关法制规定的比例来清理那些到期的债务。 这些破产财产在先行偿还所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将会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债务的清偿:首先是破产者拖欠给职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慰费用; 其次,还包括需划拨到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款项; 再次,需要偿还的就是破产者之前欠缴而非上述规定范畴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他们所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序中的所有要求,就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针对个人破产,只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那么债务人余留下来尚未偿还的负债或许有机会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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