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股东权利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的破产境况,关于债务处理及股东权利的问题,均由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关于债务的处理方式,首先需要使用该公司所有的可用于抵债的财产,以此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负债。 当公司陷入破产清算阶段时,会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依次进行,这其中包括了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其次是向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接下来是清偿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而在公司破产的过程中,股东的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仅需以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作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股东已全额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之时,通常无需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则他们还需在未到位资金及其应获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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