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债权人会议乃是根据企业破产法所设立的法定临时民事机构,是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案件受理之后,于指定期间内由全体会员债权人共同组建而成。
此机构并非常设机关,仅当需审议与裁夺相关破产事宜之际方会受到召集,参与研究各项议题。 其次,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的引导之下,聚集全体债权人共襄盛举,在此机构架构下行使相应权益,并受人民法院严密监管,集体决定重大法定事项,听取并审阅债务人的简要陈述以及破产清算法官及其各下属部门所作的报告等等。 再次,债权人会议不仅肩负着依法据实行使权力的重任,同时也是一个实施严密监控的机能。 例如,在讨论并审核是否宣告批准和解协议草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其具有决策作用; 而在监督企业履行和解协议以及整顿计划等方面,则体现了监控职能。 此外,针对债权人的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债权的性质与金额的环节,同样肩负着全面监控的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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