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面临解散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清算工作则交给了至亲股东们负责。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清算组的成员则应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经过深入考虑和讨论后所确定的人员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清算组未能按期组建并开始执行清算任务,债权人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派出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来组建这样的清算组。 人民法院闻讯会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尽快地派出清算组前去执行清算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清算组亦称为破产管理人,它的人员需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指定。 清算组的构成人员可以包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入的清算队伍,或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备一定社会认可度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人民法院通常会在经过充分咨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之后,方才将管理职位指定给那些拥有相关专业技能且已经通过了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士。 以下列举出几种不得担任管理人职务的情形: (一)此人曾经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惩罚; (二)他在此之前曾经因为误操作而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此人和当前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此人并不适合担任这个职位。 个人若被选定为管理人,那么他们应该积极投身于参与执业责任保险的行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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