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倒闭,员工是否有连带责任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法人须负起全部财产的民事责任。
因此,当企业面临破产境地时,员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出于法律因素之考虑,企业无论何种原因破产后都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若是法人解散的情况出现,除了进行合并或分立以外,清算责任人必须及时组建起清算小组展开清盘工作。 而在此过程中,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皆为清算责任人。 若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额外做出特别处置的规定,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倘若清算责任方未能按时履行清算职责,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类事项存疑的主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专业人士组成清算小组协助开展清算事宜。 此外,公司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拖欠行为亦成为重点关切问题。 工资范畴通常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资金、津贴以及补贴,但是并非所有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以及劳动保护等相关领域的费用皆纳入此范围内。 关于公司高管的工资问题,则视企业内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至于医疗与伤残补助则是员工在任职期间按照医疗保障制度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福利,或是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伤事故所应得的补偿。 最后提及的抚恤费用系指当员工因公伤亡之后,其亲属理应得到的一份抚恤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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