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人破产如何追讨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各债权人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追偿其债务。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是: 将清算所得的所有财产应先集中用于偿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 接下来,再按照如下的优先级进行债务清偿: 1.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等; 2.破产人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3.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若清算所得的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应参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身的债权,并积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 如若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可依法提起异议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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